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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谈物权法草案九大争议点
在世界法律大会“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指出我国物权法草案的九大争议点。
首先是所有权制度,是仅规定所有权制度的一般原则,还是将所有权按我国的所有制制度类型化,即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草案最终将所有权按类型化加以规定。
其次,有关不动产的变动模式,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草案规定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其例外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即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辆,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登记制度是否统一。我国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同,因此,不同的财产登记管理的部门也不一样,因此,草案规定,国家要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第四,登记部门对登记采用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无论哪种审查方式都各有利弊,最终,草案采取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实质审查。
第五,善意取得制度是统一适用动产转让和不动产转让,还是仅适用于动产转让。最终,草案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两者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赃物,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六,有关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与物权有关的法律没有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草案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允许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侵权之诉救济,也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之诉救济,或者并用。
第七,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争议很大。草案初步规定,允许农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八,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上面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草案规定,除非因公共利益,允许房屋所有人继续使用土地,但必须出让租金。可是,这一点是否适用老百姓的住房,还有争议。
第九,新的物权法草案为了拓展融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在担保制度方面又规定一些新类型的担保制度,比如:动产抵押,期房的抵押,浮动担保和公路收费权的质押。
王利明教授还指出,即使将来物权法生效,我国的物权法也不会一步到位,以后还会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增加新的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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