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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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银行缺乏诚信设套收贷18万被判退赔

作者:华建文 舒平 发布时间:2005-08-12 15:17:55

中国法院网讯 小王买房子时委托中介公司向银行贷款18万,可由于中介公司欠了银行钱,这18万元住房贷款被银行强行扣下,卖房人李先生收不到房款,将买房人小王、中介公司和银行都告上了法庭。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18万元还款责任。
李先生有一处坐落在横塘的老房子,房屋建筑面积84.8平方米,原来一直是其母亲所有,母亲过世之后,李先生就计划着放到中介公司出售。2004年10月28日,经过中介公司马经理的介绍,李先生认识了急于买房的小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约定房价为28.1万元。根据协议的约定,小王按照约定支付了李先生购房款10.1万元,剩余的18万元小王则委托了马经理去办理房屋贷款手续。马经理来到了自己长期为客户办理贷款的相城区一家银行,经过协商在2004年11月12日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小王向银行贷款18万元,中介公司则作为保证人。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期限为240月。” 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小王于2004年12月15日开始还贷,但银行却迟迟未能将小王所借款按照约定打入中介马经理的账户。

李先生拿不到剩余的房款,就多次向中介和买房人催讨房款18万元。在得知银行未将贷款打入中介马经理所提供的账户后,三人于2005年1月10日一起前往银行催讨贷款。可三人到银行一了解才知道,原来中介公司老板的马经理前段时间陪另外一个买房人到该家银行办理了一笔房屋贷款,由于银行规定中介不做保证人,就不可以贷款,当时中介公司只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了章签了字,可是最近这个买房人不再还银行贷款了,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该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便要求马经理写下“承诺书”,贷款由其个人归还后,才可以将小王的借款放出。在此情况下,马经理为了使小王的借款及时落实,以便于李先生的售房款18万元得到履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答应了银行的要求,表示愿意书写“承诺书”。2005年1月19日,银行分二次在被告马经理提供账户上,强扣了33.92万余元,导致该账户欠款33.92万余元。然后于当日向该账户打入38万元贷款,其中有买房人小王的18万元贷款,结果正负相抵,该账户仅有4万余元存款。马经理的中介公司只拿到了4万元,自然也就付不出这18万元。李先生拿不到房款,在万般无奈之下,将中介公司、银行、买房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房款18万元以及违约金84780元。

买房人小王辩称:我在《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及《中国银行二手房购房借款合同》订立后,全面履行了协议,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12月开始向银行归还贷。到现在已经还了半年多了,要我再支付购房款肯定没有道理。

中介老板马经理却是一肚子苦水,这套房屋的中介买卖我未收任何信息费,我是受买房人小王的委托办理房贷事宜。但银行未履行贷款义务,造成我不能将18万贷款交付给卖房人李先生。而且前面一笔贷款我是担保人,当初也就收取了1400元中介费,现在银行就把这14万元算到了自己的头上,真是冤枉。对于本该由商业银行自行规避的二手房贷款风险,采取由房屋中介机构承担二手房贷款担保角色的做法转嫁到了房屋中介商的头上,对此,马经理表示很是愤慨,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太不相称。

银行方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房人小王、中介之间的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与我们银行没有关联性。我们与中介及买房人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事先设置被告马经理账户负额的情况,再将该款打入该负额账户,又明知该款非马经理所有的,却强行扣划该款,致使中介方马经理无法代理买房人小王向原告李先生支付购房款,且银行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规则》贷款专款专用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实际银行并未向借款人小王出借贷款,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对此,被告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银行支付给购房人小王18万元,小王再将该款支付给原告李先生。同时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李先生逾期付款违约金84780元。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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